湘教发[2007]44号 2007年12月2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高校必须设立专门的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校资助机构"),校资助机构应由学校一位校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不低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2500:1的比例,配备具有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落实相应管理费用,并以正式行文的形式将校资助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等组建情况报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贷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备案。各高校的校资助机构日后人事变动也须及时由各高校将变动人员等情况以正式行文的形式报送省学贷中心和省开行备案。
第三条 省学贷中心作为全省助学贷款职能管理单位,是省开行授权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平台,其职责是根据文件规定按省开行的要求对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计划编制与申请、助学贷款汇总、资金拨付、风险补偿金与贴息资金请领划拨、管理考核各校资助机构以及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等相关工作。
校资助机构作为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部门,是省开行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平台,其职责是制订本校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经授权受理借款申请及借款审查、协助合同的签订、发放贷款、档案管理、催收本息以及维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省开行是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对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全面贷款支持,对贷款的计划、发放拥有最终审批权和对管理平台、操作平台的检查监督权。省开行通过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对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风险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代理行是指受省开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高校根据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各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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