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4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small>新华网 <smal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 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 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 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 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 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 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 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 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 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 活动。 (责任编辑:张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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