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发[2009]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长沙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优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承担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奖励的推荐、初评、汇总和颁奖等工作。
第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
(一)荣誉称号包括:
校级荣誉称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五四红旗团总支标兵、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志愿者服务集体、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优秀会长、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党支部及其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评选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及其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评选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二)奖学金包括:
国家专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学生奖励项目。奖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赞助奖励的奖励名额、奖金额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生获奖资格审查
(一)参与评优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含二年级,但不含当年专升本学生)。
(二)学生干部是指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以上的干部。
(三)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这三类奖学金中的一项。
(四)凡班集体成员中出现因重大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则取消班集体评优资格。
(五)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取消评优和申请奖学金资格: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者;
2、本学年内无故旷课10课时以上;
3、本学年内因病、事请假缺课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五分之一以上者;
4、本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5、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八条 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校内各类奖励每学年申请、评选一次。单项活动评奖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评选的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干部、优秀班集体,在学生工作处发布评选通知后,学生或班级提出申请;系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校确定当年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励等级。所有奖励以学校正式行文为准,学生处统一备案。
(三)由校团委牵头组织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五四红旗团总支标兵、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志愿者服务集体、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优秀会长的评选;由组织部牵头组织的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党支部的评选;由其他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比照以上程序进行,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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