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在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校系班三级认定制度。各级组织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为副组长,其他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等7—9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长为组长,班委会成员、寝室长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1、家庭收入完全无力支付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③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
④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⑤直系两代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
⑥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
⑦遭遇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完全无力克服的学生。
2、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
②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
③家庭有多个子女同时就读;
④遭遇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临时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⑤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退伍学生(荣立功勋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2、无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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